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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30余张,成功辩护仅判一年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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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5-21 19:35作者:泉州刑事律师来源:泉州刑事律师 案件类型: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 被告人:张某 案号:本案例根据(2018)泉安刑字0911号卷宗编写 辩护人:福建泉安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律师 简要案情: 被告人张某在其微信群上发布收购银行卡信息的广告。 付某、代某、黄某、范某、马某、姜某、车某等人通过被告人张某留下的联系电话与被告人张某联系、见面,按照被告人张某的指示到银行柜台办理银行卡和U盾,并根据被告人张某提供的手机号码绑定办理的银行卡,开通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被告人张某则以每张120元至200元不等的价格向付某等人共计收购17套银行卡信息(包括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已激活银行U盾,已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卡、密码)。 被告人张某收买这些银行卡信息后,将这17张银行卡转卖给杨某(未到案,另案处理)。 之后,被害人庄某被他人冒用公安人员协助调查名义,通过其名下的工商银行卡、泉州银行卡被诈骗171276元,其中一笔40370元通过被害人的工商银行卡转账到被告人张某所收买的付某银行卡内,随后又被取走。 后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住处里还搜查到另外16套银行卡信息(包含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U盾)。 本案经侦查终结、审查起诉后,被告人张某被移送泉州市某县法院审判。 办案要点: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 (一)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上述量刑标准可知,该罪名属于重罪,只要收买他人银行卡达到5张及以上,量刑就要达到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张某收买他人银行卡达到30余张,显然量刑会在三年以上。 泉安刑事律师团队经研究、集体讨论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银行卡信息的证据不足,应认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办案结果: 泉州市某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文章分类:
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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