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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量刑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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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2-26 11:36作者:泉州刑事律师来源:泉州刑事律师 泉州刑事辩护律师: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怎么判,怎么量刑?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量刑(刑法第359条) (一)具有系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引诱他人卖淫的; 2.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 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5.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引诱5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10人以上卖淫的; 2.引诱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5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3.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引诱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359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泉州刑事律师:0595-22221536
文章分类: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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